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要建立计量标准,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是《计量法》、《计量法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技术是依据是《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及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部门和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只有经过考核合格才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并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因此,计量标准考核要求是判断计量标准合格与否的准则,是我国量传准确、有效的基本保障。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包括计算机及软件)是保证实验室正常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并取得准确可靠的测量数据的最重要的装备。因此,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配置应当科学合理、完整齐全,并能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其计量特性一定要符合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定期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应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计量标准的有效溯源是指:一是有效的溯源机构。计量标准器应当向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溯源;主要配套设备能向拥有相对应测量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溯源。二是检定的溯源要求。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以检定方式溯源,不能以校准方式溯源。在以检定方式溯源时,检定项目必须齐全,检定周期不允许超出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三是校准的溯源要求。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以依据有效的校准办法来进行校准。校准的项目和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满足其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需要。四是标准物质的溯源要求:要求使用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1.测量范围:用该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或测量范围来表示,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测量范围。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需要。
2.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该依据计量标准的详细情况,按本专业规定或约定俗成用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进行表述,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需要。
3.重复性:通常用测量结果的分散性来定量表示,即用单次测量结果的试验标准差来表示。对于新建计量标准,只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重复性实验,并提供实验的重复性数据即可;对于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不是满足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
4.稳定性: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大于一个月),用该计量标准做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的测量结果。共观测m组(m不小于4),取m个测量结果中的最大值和最少值之差,作为新建计量标准在该时间段内的稳定性。对于已建计量标准,每年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做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以相邻两年的测量结果之差作为该时间段内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即不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如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该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
1.温度、湿度、振动、电磁干扰、辐射、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应当满足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对检定或校准工作场所内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相对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影响。
2.应当根据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实际在做的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和监控设备,并对温度、湿度等参数进行监控和记录。
计量检定人员作为计量检定的主体,在计量检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计量检定人员所从事的计量检定工作是一项法制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一个实验室水平的高低,计量标准能否持续正常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计量技术人员的素质与水平,因此,要求计量检定人员应全面掌握与所从事的计量检定有关的专业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每项计量标准应当配备至少两名与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相一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检定或校准人员:一是持有本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二是持有相应等级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质监部门颁发的相应项目《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为了满足计量标准的选择、使用、保存、考核及管理等的需要,应当建立计量标准文件集。每项标准应当建立一个文件集,在文件集目录中应当注明各种文件保存的地点和方式,并且所有文件应当现行有效,并规定合理的保存期限。申请考核单位理应当保存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文件集应当包含以下18个文件: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果适用);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如果适用);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5.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6.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7.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8.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9.计量标准履历书;10.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如果适用);11.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12.计量标准操作程序;13.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使用说明书(如果适用);14.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鉴定或校准证书;15.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资格证明;16.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17.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副本;18.可以开展计量标准拥有相对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1.通过现场试验的结果以及检定或校准人员现场的操作和回答问题的情况,判断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是不是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2.通过申请考核单位提供的测量能力的验证、稳定性考核、重复性试验等技术资料,综合判断计量标准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和测量能力是不是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作者单位:山东省栖霞市计量所 济宁市计量测试所)